看现状
我省仅有青岛明确相关法规
去年,济南市政协委员胥正君曾在“两会”上提出过在市区大量增设“电子眼”的建议,济南市公安局在回复中就提到,“目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并称拟订了《济南市视频监控联网报警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上报。
目前济南“电子眼”法规真空,实际上也是很多省内城市的缩影。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从省内来看,只有青岛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在去年公布了《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哪些地方禁止安装、需要安装电子眼等。
针对“电子眼”监管上暴露出的问题,北京、成都等地陆续出台了《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由于“电子眼”广泛使用引发的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成都出台的规定明确,“电子眼”的使用和管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的,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买卖公共视频图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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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当事人微博已被禁止访问
在“速度与激情”不雅照被网络疯传时,诸多名字中含有“邓嘉林”的微博用户也出现在了网上。22日,疑似当事司机、名为“绵阳邓嘉林”的微博用户发布消息自愿“认栽”。但蹊跷的是,23日该用户已被禁止访问。
22日下午6时许,名为“绵阳邓嘉林”的微博用户连发两条微博,自称是当事司机。他针对网络传言发表了个人看法,声称不会起诉交管部门,而是自愿“认栽”,并宣称“说我要起诉交警是胡说八道”,并澄清同车女性为公司职员,“此事已向家人坦白,家人也原谅了。”随后,该用户又发表了对此事的五点声明。
记者注意到,“绵阳邓嘉林”微博第一条消息发于今年6月5日上午10点09分,并不活跃,基本都是转发。但昨天记者再次检索该用户时,被提示“该用户目前不能访问”。
律师说法
转载不雅照也可能侵权
两天来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这张不雅照在网络上的传播,肯定构成了对车主邓嘉林及同车女性的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刘国敏律师认为,网民对这张照片的传播评论,也可构成侵权。
刘国敏表示,判断交警部门是否侵权,首先应该根据照片的来源作出判断——如果这张照片是别人窃取并传播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最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而如果是交警部门有意公开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
针对微博上有很多网友纷纷转载和评论该照片,有些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刘国敏提醒说,任何公民的名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网友如果在转载时使用了含有当事人信息的不雅照片,也是侵犯了隐私权。
袭胸照PS过?
专业人士称“不可能”
“一开始我也以为是PS的。”在北京某图文公司担任图片设计总监的安先生(化名)向本报记者表示,“尤其是对这类容易引起传播的图片,我们首先是存疑。”安先生介绍说,微博图片中不规则的色块,是引起他质疑的主要原因。“后来想,既然是监控瞬间拍照,如果是闪灯拍的话,图片整体倒可以说得过去。”
对于媒体报道邓嘉林“副驾驶上女孩子是被PS上去”的说法,安先生十分肯定地说“不可能”。他分析说,“这张图没有PS的痕迹,我们从雨刷刷过的明显位置可以判断副驾驶是有人的,主驾的右手抬起导致身体姿势左偏。如果这个女孩是被PS上去的,他伸手的动作应该是想是从副驾驶取东西,但位置不正确,应该还会偏下一些。”安先生认为,基于上述,已经基本上就能说明图片没有被PS过,“既然车主承认车里是他,整张图的真假就不用判断了。”
而对于照片上方的违章信息,安先生表示“很容易后期加上去”,但已经很难去判定真假了。记者随后联系另两名从事图片制作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也都表示,“副驾驶上女孩子是被PS上去”基本上不可能。
另据成都商报记者介绍,22日下午他们从绵阳市交警支队查询发现,“速度与激情”不雅照中出现的川BY0008近年有多起交通违法记录。不过今年7月29日14时56分的超速抓拍照,总共3张,均无法查看。
虽然绵阳市公安等部门已成立了调查组调查图片来源及真实性,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该调查组尚未公布调查进展及结果。(记者 孙珂 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