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体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建立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使刑罚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形态和审判机关适用的宣告形态,成为刑罚执行实践的现实形态,是决定刑罚目的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环节,必须以一套科学的执行体系来保障。特别是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自由刑,以及适用管制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罪犯来说,能否把他们教育改造为守法公民,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效益最大化,始终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大课题。要深化刑罚执行体制改革,逐步统一刑罚执行权,推进刑罚执行的专门化、专业化、规范化。近年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践,对这个课题作出了有力的回答。
按照中央的要求,2003年,司法部在牵头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同时,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在原有监外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一体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经过8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部分试点到全面试行,初步建立起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96%的地(市、州)、86%的县(市、区)和78%的乡镇(街道),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2.3万人,在矫人员近33万人。在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后,每个月以8千到1万人的速度增长,并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可以预计,在3年到5年内,社区服刑人员总量将达到监狱押犯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从而使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呈现前所未有的局面。同时,这项工作在法律层面还存在执行主体不确定,执行权限、执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矫正方式,体现了刑罚执行社会化、一体化的理念,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和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建立专门、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将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形成重刑犯监管、普通犯监管、社区矫正统一协调,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实现从罪犯接收、教育改造到回归社会一体化,无疑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出了实体性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的支撑和保障。刑事诉讼法既要赋予职权机关必要的权力,又要注意对其行使权力加以规范并通过程序予以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体现。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科学配置鉴定启动权,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努力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
一是切实解决律师刑事辩护率低的突出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对我国自1959年取消律师制度,十年“文革”期间法治、人权被践踏惨痛教训的深刻反思。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辩护率长期偏低,律师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产生了消极影响。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辩护职责,绝不能将其视为与国家职权机关相对立的力量。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而是依照法律、事实和执业准则行使辩护权,通过在具体案件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来维护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律师工作。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任务,中央政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2007年修订了律师法,总结了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内容,增加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执业行为。2010年,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诉讼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使律师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互协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会见、通信和调查取证权;在诉讼各个阶段体现律师辩护的作用,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建立与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相适应的救济措施,明确规定,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于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该司法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切实解决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偏低的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