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遥因涉嫌受贿135万元,一审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遥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合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省高院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昨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受贿百万判刑13年
据检方指控:1997年12月,张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万人民币。2003年~2004年,张遥向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索取115万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13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2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遥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合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省高院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否认所有受贿指控
昨天上午8时30分,张遥涉嫌受贿案在合肥市中院再审开庭。由于患病,张遥坐着接受审理。
对于指控自己的第一起事实,张遥称,自己根本没有参与什么规费减免的审批事项,也没有收受该公司的20万元;对于第二起,张遥称,他的确从这家房地产公司转出了100万元,但那是他自己的钱。之前,他在该公司投资50万元,几年后利息有10万元。转账之前,他又拿出40万元给该公司,凑足100万元后转了出去。
对于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公诉人表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而且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应该维持原裁定。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新安晚报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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