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获得法院支持。
个体户李某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5月购买金杯货车一辆,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年7月,李某的朋友、现役军人王某驾驶该车外出送货,沿102国道行至辽宁绥中县境内时,因超车与对面行使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司机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货车车主李某、驾驶员王某赔偿轿车司机4万余元。
李某赔付后与车辆所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告知拒绝理赔,故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持有的是军队驾驶证,却驾驶民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无驾驶证,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因原告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遂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承担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元。(雷德亮 王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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