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一名贪官退休十年后,因涉嫌贪污490多万元被揪出。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胡惠民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宿县地区改为地级宿州市,原县级宿州市成为省辖宿州市下辖的埇桥区。在这场政府机构变革、人员调整中,隶属于原县级宿州市的“宿州市地方煤矿筹建处”失去监管,筹建处主任胡惠民遂大肆鲸吞公款490余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
法庭上,胡惠民承认自己转移并占有了筹建处账户上的钱,但他辩解称,自己在取出筹建处资金时已经退休,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具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胡惠民系受原宿州市政府委派,担任筹建处主任,后其虽已在国家机关退休,但一直履行被委派职责至案发时未停职,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遂作出上述判决。(曹 杰 从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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