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非法传销仍然屡打不绝,而且手段更具欺骗性,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布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当前传销活动依然十分猖獗,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下岗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传销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至2010年,我国传销的整体形势并未发生很大改变。对于传销组织的特征,当年的“警示”再次提醒公众,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形式也被传销组织利用借以诱骗公众。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打压,传销的形式与手段逐步衍生、变异,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主要表现为:以直销为名实施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地域分离。
该负责人还表示,传销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并且从目前看,还有着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作为公安机关,近几年始终坚持不断加大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但是,警方的打击只能治标,如要治本,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据了解,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等,进行立案侦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一些传销组织者处心积虑的设计,规避法律的规定,迷惑了更多的受害人。比如,传销组织头目将每一个“上线”所拥有的“下线”人数设定为“29人”。这意味着,拥有“29名传销人员的领导者”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反传销专家表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传销的治理情况应当纳入当地政府负责人的综合政绩考核指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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