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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刑诉法“大修”五大看点

2011年08月25日 09:3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华社记者 陈琛 编制
新华社记者 陈琛 编制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郎胜介绍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据了解,本次刑诉法修改内容较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三成以上。

  看点1

  完善证据制度

  □增加规定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建议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建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规定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对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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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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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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