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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百元偷拍设备公然卖 外形酷似钢笔、手表等(2)

2011年08月25日 14:47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3市民 随意买卖难保公民隐私权

  就电子市场公然叫卖偷拍、窃听设备一事,记者在街头进行了随机调查。

  “虽然我不是什么明星,也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但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谁都不愿被人偷拍……”市民陈先生说,他担心这类针孔摄像机被不法分子利用,“万一我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被人拍到了密码怎么办?”还有市民担心,万一这样的针孔摄像机安装在商场的更衣室、公共厕所、宾馆客房等场所,被不法分子拍下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大多数市民与陈先生一样,极力反对任意买卖偷拍设备的行为。只有少数市民称“因为法律讲究证据,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买偷拍机可以方便取证”。

  4警方 擅自买卖或使用涉嫌违法

  对于目前电子产品市场上偷拍、窃听设备泛滥的局面,凤凰洲派出所民警邓正豪表示,生产、擅自买卖或使用都涉嫌违法。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我国《刑法》也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邓正豪提醒市民,目前市场在售的针孔摄像机可认为是间谍专用器材,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使用和持有,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市民不要因好奇轻易购买或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5律师 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采用

  “生产和买卖微型偷拍器都是违法行为!”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徐之春律师称,微型偷拍器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方都涉嫌违法,应该停止生产销售。另外,即使微型偷拍器可以合法售卖,但未经允许,偷拍居民隐私,将侵犯居民隐私权和肖像权,也属违法行为。如果将偷拍视频,尤其是色情视频散播网络,则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罪,性质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据徐之春介绍,随着法律宣传的普及,市民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很多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私自购买微型偷拍设备取证,但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偷拍设备属于违法行为,视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属于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合法证据。如果使用微型偷拍设备收集个人隐私进行传播或敲诈当事人,则触犯刑法,将会得到严厉制裁。(记者 汤亚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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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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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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