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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
2009年11月本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报道了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在内蒙古一对共同生活了六年的夫妇,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却因房产纠纷前后打了两年的官司。
男方父亲:
我就赠与了儿子,但是赠与儿子我不是赠与儿子的媳妇,不包括她,属于我儿子的特有财产。
解说:
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赠与儿子的,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应该与女方无关。而女方认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仅仅是平房,结婚后夫妻共同将平房扩建为两层楼房,翻盖后的房子应该是婚后共同财产。
女方代理律师:
因为这个财产是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应该有女方的份额。
解说:
男方提出婚后翻盖房子的所有资金都由自己的父母出资,并拿出大量证据,所以没有女方的份儿,但是女方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女方代理律师:
毕竟她生了一个小孩,她看小孩,是不是家里的一种劳动,是不是一种投资。
解说:
女方认为生儿育女做家务也是一种投入,当然有权分房产,男方认为分割电器存款可以接受,如果结婚才几年,生了孩子就要拿出一半房产绝不答应。
男方父亲:
看孩子是他们做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怎么能跟房子又扯到一块了。
解说:
回头看不管谁是谁非,两年漫长的官司让这对曾经的夫妻感受到的是另外一种滋味。
孙若军:
离婚率很高,结婚了几年以后就离婚,那么这个房产在家庭财产比例又很大,在离婚的时候房产归属的问题,婚姻登记的瑕疵出现的问题,那么这几个问题是这么多年的一个非常疑难的问题。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作为重点,那么给了一个明确的处理意见。
解说: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从2008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向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或许能对近几年来日益上升的离婚案,以及婚约财产纠纷案极大地提高判决效率和减少司法成本,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其他问题,我们又该如何面对呢?
张泉灵:
有人担心这样的司法解释掩盖住了婚姻的含情脉脉,但是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就是,这样的司法解释是给法官看的,等到你的婚姻弄到要去见法官的程度,用到这条司法解释的程度,其实婚姻本身的温情已经早就不存在了,需要的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判决。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古晓丹女士,她长期以来帮助人来打离婚的官司,首先想问一下古律师,在离婚的案件当中,你碰到的,牵扯到房产纠纷的比例会有多高?
电话连线
北京市律师协会 律师 古晓丹:
像我们代理这个离婚案件里面有关房产的比例占到了90%以上,而且情况往往都比较复杂,最主要表现在涉案房产价值高,出资情况比较复杂,大多数都牵扯到了父母出资,那证据搜集方面也比较困难,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这样一些情况。
张泉灵:
那么在诸多的说不清的问题当中,哪一部分是最说不清的,而且现在急需要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来帮助把这样的案件缕清。
古晓丹:
在房产纠纷里面最讲不清楚的就是这次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的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这个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在我们承办的大量离婚案件里面,涉及到的涉案房产很多都有父母出资,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会被认为是赠与双方的,这样可能意味着小两口结婚没多久离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离婚时,父母大都反悔,出现伪造借条、伪造赠与合同这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非常之乱,那这次的司法解释就对这个问题予以了规范,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房产。
那第二个问题呢,是关于一方婚前按揭房的问题,这个问题争议更大,如果是以产权登记时间为标准,那么房子登记在婚内,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从购房时间购房款来源一看呢,又是来自于婚前,那么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如果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问题,这个赠与视为一般的赠与,根据这个合同法的规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是能撤销,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它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经过公正或者是过户登记,这个赠与也是有效的,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次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张泉灵:
谢谢,古律师。
那么现在看起来呢,法律界人士的确非常需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来帮助判案子,但是网友又提问了,就是你案子判的是方便了,但是公不公平呢,特别是对于在现实社会当中明显的处于弱势的女性是否更加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