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假结婚”,留给福清汤女士的不只是一个“已婚”的身份,还有16.9万元的损失。几年前,为了去日本,汤女士与日本人吉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从没在一起生活,这期间,汤女士自己出钱在福清购买了一处住房。
回国后,汤女士与“日本丈夫”离了婚,法院却判她的房子吉野也有份。房子归她所有,但要付给“日本丈夫”房屋折价款16.9万元。面对法院的判决,汤女士后悔不已。
据了解,2001年12月,仅仅是为了去日本,汤女士与日本人吉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到日本后,汤女士并没有与吉野一起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用自己在日本打工赚到的钱,汤女士花33.8万元在福清购买了一套单元房。
不久后,汤女士回到中国,紧接着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吉野解除婚姻关系,当时,为了简化离婚诉讼手续,双方没有提出分割财产。2005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0年6月,汤女士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她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自己所有。
但福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汤女士购房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是她个人出资,可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不能归汤女士独有,她的“日本丈夫”也有份。
考虑到汤女士在国内,且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吉野居住在国外,为了方便对房屋的处分、管理以及方便当事人的生活,法院判房屋归汤女士所有,但她应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吉野。由于吉野经合法传唤逾期没能到庭应诉,福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房子归汤女士所有,汤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给吉野房屋折价款16.9万元。
据了解,在福清,有出国打工计划的人不少。不少人会通过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出国,婚后双方一般不同居生活。法院提醒,这么做,有可能人财两空。因为国内一方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虽是单方购买的,但离婚时,法院一般还是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少当事人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往往认为自己是“假结婚”,不动产是自己买的,与对方无关,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海峡都市报 记者 周德庆 通讯员 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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