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无锡市某康复医院走廊内传来一阵呼救声,一位张姓老人在走廊过道内滑倒于地,不幸猝死身亡。事发后,老人的几个子女将康复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13万余元。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5年,老人与妻子在敬老院生活,后因妻子去世,子女为便于照看老人,将老人转入路途较近的无锡市某康复医院生活,5个子女每月支付老人1200元的住院费用。
2010年9月29日晚上20时左右,老人在医院走廊行走时,不慎摔倒,经120急救中心检查,确认老人系因摔倒后猝死身亡。老人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过道内未设置扶手,存在安全隐患,且康复医院没有尽到应承担的看护义务,是造成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故医院方应承担事故责任。
医院方辩护人称,虽然对康复院过道无扶手无异议,但其经营资质是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才取得,故其服务设施应属合格。况且,在数月前,老人曾因双腿一直不好,老烂脚,行动不便,医院方曾劝其子女接老人回家赡养,但因老人家中拆迁,其子女无人肯接老人回家居住,故与医院方签订过一份“如果老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跌倒伤亡与康复医院无关”的承诺书。再者,老人跌地后康复院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后被诊断为猝死,其死亡与有无扶手等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康复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履行服务中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其走廊内未按规定安装扶手,虽不是造成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存在瑕疵的。鉴于事发时康复院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对老人尽了一定的救治和报警义务,以及老人的死亡系猝死等具体情况,康复医院应对老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康复医院承担20%的赔付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老人子女虽与康复医院签订一份关于“如果老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跌倒伤亡与康复医院无关”的承诺书,但其不具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状况,医院方仍然要承担赔付义务。法官提醒,当事双方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时,要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否则合同涉及内容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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