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解读】
李明舜:本条旨在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按照本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也未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那么,其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就不应生效,对夫妻双方也不应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胡建勇:本条规定的夫妻在离婚诉讼之前达成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条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立法精神前后进行了衔接,澄清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分歧。
王芳:本条主要依据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协议离婚时,主张离婚一方往往会在财产及子女问题上作出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实践中,由于一方反悔等原因,双方最终未成功协议离婚,那么其财产分割处理的大前提便不复存在了。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李明舜:本规定表明这种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证据,是能够证明协议中提及的财产是否存在以及财产性质的有力证据。
胡建勇:本条对妇女权益的影响比较大,现实生活中,男方为摆脱某些麻烦或者问题(诸如婚外情),通过离婚协议促成女方放弃某些权益或者做法,而事后在离婚诉讼中肆意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根据本法条的规定,协议无效,妇女将无法依据离婚协议获得自认为已经争取到的利益。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要慎重,除非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能够成立,否则,妇女应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而是签订纯粹的财产处分之类协议,可能对自身的权益更有保障。
王芳:如果夫妻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正式离婚前,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新的处理意见,在与配偶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离婚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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