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后,涉及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而争议的焦点不外乎是该解释是否降低了离婚成本,助长了男性离婚动因,对女性权益保护弱化的问题。但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近日表示,一些质疑是由于脱离了婚姻法体系片面解读该解释的内容,导致一定程度的误读和片面理解。
尊重协议优先
法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误读: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弱化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
解读:上述条文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地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
防止相互算计
法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误读: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解读:通过审判实践发现,以往双方对房产归属矛盾往往掖着藏着,背地里打小算盘,相互算计,反而成了一个矛盾点。该规定把很多传统中国人“不好意思”说出来的问题,以法律的方式定纷止争,归属规则鲜明地亮出来,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仍是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并非没有法律惩处的制度保障。
部分赠与不可撤
法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误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获取房产权益。
解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因此,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赠与合同,并非不利于女方合法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经过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履行,法院可根据男方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及穷困抗辩权等进行判决。
晨报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