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背景: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房产分配问题。
嘉宾:
周永琴,女,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人文学者、文化研究者、社会工作者,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首届“全国教子有方十佳”母亲、第二届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社会科学普及教授团”成员等。
主持人:张雨,人民网记者。
会商实录:
《婚姻法》及其解释只是处理破裂婚姻时的“最后底线”
主持人:婚姻法早已明确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解释(三)”与此是一脉相承的,为什么出台时却质疑声一片呢?您认为在这种争论背后,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心态?
周永琴:我想这跟我们社会当下婚姻不够稳定、离婚率升高、人们对婚姻中的情感缺乏信任和信心、越来越看重外在的物质条件……等因素直接相关联。以前的很多夫妻对对方的人品充满信任、对相互之间的情感充满信心的时候,是没有那么多物质上的考虑、顾虑和担忧的;当然,那个时候大家谁都没有多少私有财产。而现在,个人收入增加了,家庭财富增加了,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欲望膨涨了,子女减少了……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拉大了,社会阶层分化了,致使不少人的婚姻在恋爱、结合的时候,就考虑、看重对方物质条件的心思多了一些,而忘记了婚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真挚持久的爱情、经由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是为个人遮风挡雨的温馨港湾。这是一种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残酷现实。
关于《婚姻法》及其解释,它其实是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处理人们的婚姻问题时,对个人道德、行为最低标准的社会强制规范;婚姻破裂时的财产分割,是一个人在处理破裂婚姻时做人的“最后底线”。我们绝大多数人千万不要因此而紧张、乱了自己的方寸、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动摇了自己家庭的“军心”。如果大家都只按《婚姻法》及其解释这个“道德、行为最低标准”、“最后底线”来对待婚姻和家庭,那么,我们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就真的很可怜、很悲哀了!
大家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我们中国的国情、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中国文化传统塑造出来的中国人的心灵感受。如果我们把前面这三点统统都抛弃了,完完全全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去做的话,我们大家的心就真的是被伤透了!
《婚姻法》解释对于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保护不足
主持人:《扬子晚报》微博调查显示,六成女性希望在房产证上加自己名字,九成女性倾向走出家庭努力工作,八成丈母娘表示愿给女儿买房“护嫁”。您怎样看待这个调查结果?
周永琴:任何“随机抽样调查”得出的百分比都只能“仅供参考”,尤其是网上匿名调查的不确定性,很难以之作为判断事实的最后依据。
但女性希望自己能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和保障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婚姻的现实状况,绝大多数都是男高女低的——无论是年龄,还是学历、职称、职务、职业等社会政治地位,都直接造成了经济地位的差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婚姻法》解释的出台,让大家从中看到它更多地保护了社会上更强势的一方,而不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这正是我们中国传统观念形态和现代社会很多东西的纠结点之一。
至于“九成女性倾向走出家庭努力工作”,这是女性自立自强的表现,无可厚非;“八成丈母娘表示愿给女儿买房‘护嫁’”,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也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