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的遭遇被视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具体案例的第一次碰撞。
丈夫两次出轨,自己起诉离婚,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切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朱英有很大的希望能分到那套由公公赠与的婚房60%的房产。
但就在判决即将到来的那个周末,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原本态度稍软的丈夫突然给朱英的代理律师发来短信:“告诉她,按新解释,房子和她无关。”
判决因此被往后推延,截至记者发稿,这起江苏省首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财产分割案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调解仍在艰难进行中。
近段时间在各地出现的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案例都说明,这一司法解释正由一部抽象的法律文本落到地面,与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现实案例相适应、相融合,其中甚至会出现一些冲突、碰撞……
《法制日报》记者挑选了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典型案例,邀请权威专家、办案法官、律师以及群众对其进行评点。
婚姻法律应有利于家庭团结
2007年4月,朱英与高生相识,并在不久后开始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前,高生的父亲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婚后,高生发生了两次严重的出轨行为,甚至有第三者生下了高生的孩子。朱英与高生的婚姻走向破裂。今年8月8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沿江法庭开庭审理了朱英起诉离婚一案。
朱英的代理律师张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高生父亲赠与的房屋是在婚后办理的产权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在原则上先平分,再考虑对方存在主要过错,所以我们主张60%的房产”。
张磊说,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生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说明与他人无关。高生的父亲坦言:没有。法院当庭还认定,高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当庭予以批评。同时表示,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生的过错及朱英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意识到自己不占优势的高生主动发信息给妻子,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英,希望朱英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等待判决的一周眼看就要过去,但之前的预计在周末发生了变化。周五那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次日实施。
朱英与丈夫之间形势的转变,来得比他们破裂的婚姻还突然。高生给张磊发了一条短信,平淡地说:“请转告朱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张磊告诉记者,如今双方仍在调解中,但按目前形势看,双方所提要求差距还是比较大。“新司法解释没出来的话,我们提60%肯定是没什么太大问题的”。
“冲突一下就出来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听记者描述了此案后发出感慨。她分析说:“按婚姻法的精神,判断是否为共同财产,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婚前取得的就是个人的,婚后取得的只要不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几个特别情况,就是共有的。”
巫昌祯认为,发生在南京的这个案例,最后的产权确立是在婚后产生的,所以按婚姻法的原则应该判定为共同财产。但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之下,却要被认定为房子是高生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是不能超越婚姻法的,但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新司法解释第七条与婚姻法的精神有冲突,过于绝对地将父母赠与视为一方财产。”巫昌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婚姻法规定只有几种情况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否则其余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理,这是出于有利于家庭团结考虑的。父母一般也不会特别去说明,除非是知道儿女有离婚的倾向,在有所顾虑的时候才会特别强调赠给一方。”巫昌祯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应该朝着有利于家庭团结的方向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