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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被指与现实不符 女方离婚或一无所有(2)

2011年08月30日 08: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解释对农村情况欠失考虑

  刘丽嫁给张明是在1993年。与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刘丽在婚后与公公婆婆住在一起。房子是张明父母在上世纪80年代盖的老房子。1995年,父母将房子产权过户给了两个儿子,由于大哥还有其他地方可住,小儿子张明就把父母分给大哥的那一半买了下来,这样,整座房子的产权证就都办在了张明的名下。2007年,老房子被拆迁,张明置换到了大小两套拆迁安置房。

  今年7月,夫妻俩走过10多年的婚姻因种种原因面临破裂。两人经协商按照“平分”原则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刘丽和女儿将得到那套大的房子。然而事情的变化快得让刘丽来不及反应——8月15日,张明突然一纸诉状递到法庭,提出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引起这一突变的,是刚刚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按照婚姻法及旧的司法解释,由于这套房子的产权证是在张明夫妇婚后办理的,其中一半房产是用双方共同财产向张明哥哥买的,是共同财产;另一半由于张明父母在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时并未明确指出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也将被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负责审理此案的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诸葛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事情将有很大的变化。诸葛江说:“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一方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一来,张明父母赠与儿子的那一半就可能被认定为张明的个人财产。所以刘丽只能从向哥哥购买的那部分中分得一半房产,也就是所有房产的四分之一。”

  这样的变化让刘丽大感失落,离婚后的生活也变得没有保障。诸葛江告诉记者,刘丽作为一名农村妇女,原本在离婚以后可以通过户口批地建房,但是她所在的村庄现在已全部被拆迁,如果用她分到的四分之一房产去购买一套商品房,那是很困难的。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经江北区法院法官的调解,目前张明和刘丽已达成初步财产分割意向,张明不再将原来协议商定的大房子分给刘丽,而改成小的那套,且刘丽还需支付一定差价款。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就在于发生了拆迁安置。如果是原来农村的老房子,即便将四分之三都判给男方,那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关键问题在于拆迁安置一方面断了刘丽的住宅保障,另一方面让房子的价值翻了几倍。原本的老房子可能最多也就20万元,而现在他们的安置房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至8000元,总价超过100多万元,争议就大了。”诸葛江说。

  据了解,在农村地区,通常情况下都是女方直接嫁到男方,房子是男方的,一旦离婚,女方可能被扫地出门一无所有。而伴随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农村房子被整体拆迁的情况愈发普遍。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地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但在农村对女方会有一些不公平。”诸葛江告诉记者,由于女方处于弱势,她在内心里也希望对女方稍微有一些倾斜,但是无能为力。“现在需要考虑的是,针对这种农村拆迁安置产生的特殊问题,是否可以给法官一些自由裁量的空间?”

  法官称靠能动司法补充不足

  “尽管有个别条款欠妥,但总体上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这是《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多名权威专家、法官、律师口中得到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综合评价。但各方观点中也强调,应该“精益求精”,司法解释更趋完善。

  而从各方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建议中,《法制日报》记者也得到了一条普遍认可的说法,即“应更加重视中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应从现在的社会大背景来看中国的婚姻现实,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购买一套房子的困难很大,房子的价值在与日剧增。与此同时,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子了,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在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中,结婚大多是男方准备婚房,这是不动产,会不断升值;而女方提供嫁妆,大多是容易消耗的东西,只会慢慢贬值。在结婚买房中,大多数为男方署名,很少会把两个人的名字一起署上。如果离婚,女方变得一无所有的可能性很大。”这是巫昌祯口中的“中国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时,曾多次强调解释中的很多条款是为了“公平”。但这种男性主导女性弱势的社会现实,让人们对于新解释的要求不仅仅止于显性公平。“法律作出的是中立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个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法律在考虑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过多地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在女性看来,会被认为存在着不公平。”李明舜说。

  巫昌祯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婚姻法是身份法,和民法提的财产关系公平不同,婚姻法不能按照市场原则去追求完全公平,即便讲“回归民法”,也得考虑婚姻的特殊性。

  “正如许多人批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实过于技术化、过于冰冷、过于算计,较少考虑亲情、爱情、过错这些婚姻家庭的特有因素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把握这些因素,这是司法者最大的难题。”马忆南所提的难题,也正是一线法官们正在面对的难题。

  江苏省一名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但活生生的正义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实现。法官办案不仅要实现一般正义,更应在个案中实现个别正义,为个案正义可以放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高明的法官在不违背法律主旨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能动、善意地解释法条,融情法于一体,往往更能让民众信服。□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实习生严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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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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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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