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社会中,出现几则“农夫与蛇”的故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不断上演伤害“农夫”,反而对“蛇”多方宽容的社会悲剧。而这一切,与法律的错误判决脱不了干系。
前几年,社会上流传着一段顺口溜:“这年头,大棚把季节搞乱了,小姐把辈份搞乱了,关系把程序搞乱了,级别把能力搞乱了,金钱把官场搞乱了,手机把家庭搞乱了!” 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现实不断为这段顺口溜注入新内容,“法律把道德搞乱了”,就是其一。
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关于许云鹤一案的判决书,在社会和网络上引起“围观”与热议。此案争议的核心是“助人”还是“撞人”。从许多媒体使用了“扶老太赔10万,‘彭宇案’现天津?”之类的标题来看,人们显然是将此案视为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遭遇讹诈来看待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向来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在这个判决书中,人们看到的不是客观的事实,而是主观的推断。既然法院“无法确认被告(许云鹤)车辆与原告(王秀芝)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何以就坐实了许云鹤的赔偿责任?既然法院对被告车辆掉漆部分与原告相撞的关联性不予认定,何以就认定了原告的医疗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各项损失10万多元,判决的核心只剩下两条:一是“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二是“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又是“定然”,又是“可能”,不知法官通过或然的事实,如何得出了实然的判断?虽然原告受伤与被告开车并无证据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这并不妨碍法院肯定而决绝地向被告开出巨额“罚单”。
道德与法律在价值体现、实现形式、适用范围、作用机制等方面的确存在许多区别,然而,法律对道德的影响与引导作用又是不能忽视的。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判断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而道德是判断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标准。一个尊重事实与法律,基于公平与正义的判决或案例,对公序良俗,对世道人心,可能产生引导和促进作用;一个扭曲事实与法律,亵渎公平与正义的判决或案例,对公序良俗,对世道人心,可能产生瓦解和毒化作用。在一个社会中,出现几则“农夫与蛇”的故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不断上演伤害“农夫”,反而对“蛇”多方宽容的社会悲剧。5年前南京的彭宇案之所以恶劣,就在于其将人们的内心善念和社会的公认美德,如助人为乐与见义勇为等,从法律上瓦解了、销蚀了,一些人抱持“相助者必是肇事者,不是你肇事,为何你相助”的荒唐逻辑,不但客观上为助人为乐可能招致无妄之灾提供了样本,也为一些恶人尽管违法乱纪反而获得法律救济提供了范式,从而用法律消灭了或正在消灭着一切现存的或潜在的“活雷锋”。近年来,媒体上屡屡曝出老人跌倒街头,路人无奈围观或避而远之的社会奇观,即使有人愿意施以援手,也要拍照自证,或者相互作证。这些事件在中国屡屡发生,是法律之耻、社会之耻、民族之耻。而这一切,与法律的错误判决脱不了干系。
人们常说,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善良的民族,“勤劳善良”显然属于道德范畴。正是由于悠久而优秀的道德与风尚,才构筑了我们民族5000年的文明史。然而,在当代中国,权力由于失去制约而傲慢,金钱由于失去限制而泛滥,制度由于失去维护而变异。诚实守信的民族美德,曾经因“引蛇出洞”的政治运动而备受伤害;助人为乐的良好民风,不能被不证而判的法律裁量摧残殆尽。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曾让许多国人充满企盼,“依法治国”的提出,人们又为法治国家的美好前景寄予厚望。春华秋实,岁月荏苒。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个将既得利益凌驾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宪法法律之上的扭曲力量时,依法治国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镜花水月。当此之际,如同“小姐搞乱了辈份”一样,由于法律的乱象已经使人们失去了实现正义与公平的最后保障,甚至递嬗悠久的良风美俗,也被一些执法者搞得支离破碎,伤痕斑斑。
由于此案二审正在进行,鉴于一审法院曾经以主观代替客观,以推理代替事实的前车之鉴,人们只能寄望于二审法院,如何通过事实的确认与法律的适用,从而消除人们普遍相信许云鹤原本好心助人反遭讹诈的种种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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