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查封和扣押物品当事人须签名确认
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条例草案规定,符合“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或者“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任一项的,综合执法部门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当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条例草案此次明确了查封扣押程序,采取措施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综合执法人员还应会同当事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当场开列查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
焦点
城管辱骂殴打违法者须追责
各地关于城管执法中的一些不当言行时常见诸报端,此次条例草案对综合执法部门履职行为给予严格约束。如出现“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任一情形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部门则将设立督察机构,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张玮 李晓敏 邓翔 张玮)
-各方看法
城管:“比以前合理很多进步很多”
龙岗基层执法队员李先生很关心此次条例出台。他表示,执法力量不足在基层普遍存在,职能范围缩小无疑是“减负”。“这次条例提到的很多特点都是针对以前困扰我们执法,提了无数遍的问题,这次确实进步了很多。”他对条例草案给予了极大肯定。
以“小贩轻微违法,城管可不予行政处罚”为例,李先生说,这显示了城管执法的合理性。“很多卖蔬菜的流动小贩,即使被抓,要罚三五百元,但人家根本就不会理会。所以之前对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基本上立不了案。这次条例能予以明确,是对城管执法功能的促进。”
对于城管将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李先生深有感触,他说以查泥头车为例,如果能查看泥头车司机这些自然人的相关消息,他们肯定就能加强配合,而这个也能增强对泥头车的监控执法。李先生还对此次条例能否明确城管执法职能交叉执法以及管理职能权限等问题充满了期待,他希望条例在细节方面没有漏洞。
律师:“新条例可提高城管执法效率”
“把一些职能剥离出来,交给更有资质的单位,其实是一种优化管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洛川则认为,既为城管减负,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城管的执法效率。
曾洛川表示,新条例虽在执法尺度和程序上较以往有了改进,但也对城管队伍的稳定性和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新条例,城管部门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这就要求城管不能随意泄露违法者的个人信息”。“条例施行之后,城管应当提升自身职业素质,同时还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不能随意变动,以免发生侵权行为后,很难追溯到当事人。”
而对于“城管查封扣押小贩物品,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这一条款。曾洛川认为,这可能对城管执法产生束缚。“如果执法现场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出面签名,就很难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也有专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具有一定级别的执法领导到场,亲自监督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