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义务也有限度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的同时,还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制度。
张庆方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例外制度,是因为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强制证人出庭的价值必须服从亲情伦理等更高层面的价值,“所以,证人的出庭义务并不是无限扩大的”。
他进一步引申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强制证人出庭,说明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与此相反,被告人却有沉默的权利。“一个与案件有更直接关系的人反而有更大的自由,这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作出解释。”
草案明确限定了配偶、父母、子女3种例外情形。对此,王海防认为,草案不应以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的例外情形,还应进一步放宽。“在某些特定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相当甚至超过草案规定的3种关系。”他以当事人父母双亡与祖父母长期生活为例,这时形成的亲情不异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应当适用证人出庭的例外。
“对一些符合人情常理的特殊关系,法律也应予承认。而这些特殊情况我们很难一一预料到。”王海防建议,草案可设置兜底条款,留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扩充。
应当细化相关程序规定
王海防认为,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因为法律规定的滞后,而是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因素在决定人的行为模式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多数人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唯恐卷入诉讼引起是非。”另外,害怕打击报复也是证人畏惧出庭作证的一大原因,这在涉黑案件中显得尤为明显。
“强制证人出庭,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王海防建议,法律应当细化相关程序规定,同时就公检法机关的分工职责、证人人身保护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否则,法律即使规定了,在实践中也可能遇上适用的难题。”
采访中,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他们的疑虑:如果被强制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拒不发言,该怎么办?
在张庆方看来,证人拒不发言并不是问题。“法律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就是规定了证人强制作证的义务,不说是不行的。”
至于法律配套方面,张庆方同样乐观地认为,不会是一个难题。“关键是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没有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如果我们接受了这样一种价值,问题就不会很大。”
“证人既然同意作控辩一方的证人,就有义务在法庭上接受对方的质证,这样才能体现庭审的公平价值。”张庆方说。本报记者袁定波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