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放在家里,却被人在ATM取款机上取走了两万元。这事发生在一名来自河南省的进城务工人员身上。他到银行要求挂失未果,于是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方承担赔偿责任。8月29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存款突然被取走两万多
几年前,何某从河南老家来到南宁打工。2010年3月,他在某银行南宁邕宁支行(下称邕宁支行)新兴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陆陆续续存入两万多元。
2010年12月6日上午9时40分许,正在外面忙活的何某,接连收到银行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卡存款被人分5次取走了1万元。他发觉不对劲,马上赶到附近的金凯支行说明情况,并要求银行方帮忙办理挂失,但银行工作人员以他未能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为由拒绝办理。同时,他分3次拨打了该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挂失,但也没有成功。
何某立即赶回出租屋,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回到金凯支行要挂失。然而不幸的是,在此过程中,他卡里的存款又被人分4次取走了1万元。这次,是他人在另一家银行的ATM取款机上支取的,手续费8元,地点同样是在南宁市五一路上。也就是说,何某一共被人取走了20008元。
录像资料已全部被覆盖
随后,何某到南宁市福建园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民警到涉案支行调取当日ATM机交易记录的录像资料,但该所民警未能及时提取。
今年1月10日,何某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邕宁支行支付20008元及利息。随后,主办此案的法官曾到涉案支行调取相关录像资料,但已经晚了,当初的录像资料因时间关系已全部被自动覆盖,根本无法看到当初的任何录像情况。
今年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银行方辩称,从何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对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非法支取的。相反,他们有理由怀疑对方有可能是与他人“合谋”取出这笔钱,然后故意称是被他人盗取的。因此,银行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邕宁支行办理银行卡后,双方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何某的两万元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的问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何某在发现自己的存款被取后,立刻赶至银行说明原因并要求办理挂失,以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和到派出所报案等一系列行为来看,他已经尽到自己最大的维权义务。尽管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说,何某提供的证据的确未能充分证实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盗取,但与银行相比,他在举证、权利保护及风险防范等能力方面,均明显处于劣势。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对待本案,那么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银行方承担80%的责任
当然,从理论上说,亦存在何某蓄意叫他人拿自己的银行卡支取现金后再故意报案的道德风险,但考虑到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现象时常发生,且何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因此,相比而言,何某存在上述道德风险的概率较少。综上所述,对何某提出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非法盗取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何某自行负担20%的责任,银行方承担80%的责任。
8月29日,良庆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邕宁支行向何某赔付存款16006.4元(即20008元的80%)及利息。主办此案的蒋法官告诉记者,从本案来说,警方没有及时调取录像资料,是致使本案审理起来缺乏相关证据的原因之一。另一面,银行方接到储户反映后,应该尽可能地加以注意,比如采取暂时冻结账户等措施,同时报案要求民警协助侦查,弄清真实情况,这样就会减少储户的损失,同时也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三是作为储户,在发现被人盗取存款时,可立即用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输入账号,并连续输错密码,以便让该账号被冻结。(南国早报 王克础 蒋铁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