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当合法的权利遭到侵害,必须有相关的途径进行有效的救济。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备。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在我国,无论是案件审理前还是审理中,律师、公民代理人等带有明显主观评价的意见普遍存在。随着博客、微博的兴起,发布信息更加便捷,甚至有代理人认为自己的博客、微博就是小型通讯社,“不需要看媒体报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可以说,目前在诉讼领域中,尚未形成言论底线共识。尤其是不受任何组织约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约束。但是,这桩名誉权官司,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是个提醒:“话不可以随便说。”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而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言论发表时的具体情形,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勘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属于司法处理的范围。
延伸阅读
连日来,药庆卫和张显分别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
药庆卫:要名誉不要赔偿
药庆卫称,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恶意攻击,污蔑他收入非法等。“大量不实言论,让我们雪上加霜,亲属因谣言远离使我们孤立无助,家里犹如人间炼狱。”在药庆卫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仅是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未要求张显给予一分钱的补偿。
张显:引用言论只为监督
“我仅仅是引用、质疑了一下,就是想让一些事情放在阳光下,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张显表示,他微博中出现的一些说法是有来源的,并不是他本人捏造的。对于是否属实,作为一个公民他无权调查别人的隐私。张显还认为,如果他引用的言论确有不实之处,责任也在药家,药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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