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客人,场所内设置多个卖淫组,有各种各样的小姐。”今年8月初,(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金碧辉煌”俱乐部常务副总经理陈某在武侯区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的辩护人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刚辩称,陈某只是公司一个打工仔,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近日宣判,陈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判处5年零3个月。前日,陈某表示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
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作为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督察部,主要负责监督督察部对各卖淫小组的管理情况,还定期召开会议,传达公司规定、宣布纪律。
2010年7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治安大队接到关于武侯区“金碧辉煌”俱乐部内小姐涉嫌卖淫的报案后,将“金碧辉煌”俱乐部依法查处。今年1月25日,警方发现陈某逃回乐至县家中,随后将其挡获。
法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陈某明知冯某、罗某等人组织他人在金碧辉煌俱乐部从事卖淫活动,仍伙同他们对各卖淫小组的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即使构成犯罪,属于从属地位的意见,法院认为,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陈某与颜某、张某、吴某等同案犯分工不同,互相配合,不易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量刑。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是公司股东,没有参加过公司会议,但法院认为这不影响对陈某的定罪量刑,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法院认定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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