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知名律师谈刑诉法大修:草案仍未赋予公民沉默权

2011年09月01日 07: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知名律师田文昌谈《刑事诉讼法》修改——

  草案仍未赋予公民“沉默权”

  8月30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个月。

  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的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正动议于2004年,但由于参与各方难以达成共识,一直到今年6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文仅164条,1996年首次修正后增订为225条,此次草案拟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刑诉法草案的进步是有的,但突破性的内容还是有限,关键问题是缺乏保障实施的操作性规定,欠缺救济性条款。”8月2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中国刑事辩护第一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详解刑事诉讼法草案。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沉默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被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国青年报:草案中删除了以“威胁、利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您怎么看?

  田文昌:原来规定里是有的,后来在草案里拿掉了。实际上这是一种倒退。我认为,这些禁止的非法手段还是要明确为好,比如说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人身安全来威胁他们获取口供,这同样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只要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和肉体受到伤害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是非法的,尽管不能罗列所有的非法方法,但还是要详细、明确为好。事实上,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非法取证是采取威胁、利诱、欺骗为手段。如果连这种规定都取消了,等于给非法取证开了更大的口子。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