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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谈刑诉法大修:草案仍未赋予公民沉默权(2)

2011年09月01日 07:3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青年报:草案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备受关注,这是不是跟港台片里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一样?

  田文昌:原先讨论时曾提出来要规定“沉默权”,但争议比较大。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证据体系还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为中心,而沉默权这样的法律规定必然给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式带来巨大的变化,几经讨论之后,写入草案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但是,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贯彻。草案中第117条,也就是现行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没有拒绝的权利,更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种规定本身就反映出它的不彻底性。要想真正贯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就不能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这两种规定明显是冲突的。

  非法证据排除流于形式

  新增第53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国青年报:去年出台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现在又即将入法。据我们了解,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时基本已经实现了全程录音录像,这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合法性的一个证明?

  田文昌:如果要排除非法证据,录音、录像就必须全程同步,不间断录制并播放,否则不能证明任何问题。但至今为止,我代理过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更不会当庭播放。个别情况下,也是断章取义地播放,不能说明问题。

  草案第55条、56条规定,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在没有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这种规定是虚的,怎么证明?出一张盖了公章的书面说明?当事人在看守所里怎么提供证据?谁会主动承认证据是非法得来的?即使要求办案人员出庭作证,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他若是当庭否认非法取证,被告人还是无可奈何。

  中国青年报:这其实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无法保证公正性。

  田文昌:是这样,这样的调查程序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意义。而且,“严重影响司法公证的”才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还是留下了余地,这方面的规定应该更严格,比如排除不了的,要中止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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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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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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