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诉法第38条应该坚决废除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中国青年报:这是律师界反映非常强烈但没有得到修改的一条规定。
田文昌:刑诉法38条和刑法306条内容是一致的,是对律师执业权利极大的妨碍。最近广西北海一起刑事案件中4名辩护律师就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同时被抓,这是中国律师史上的严重事件。反映出利用刑诉法38条和刑法306条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现象的升温,更是对当事人辩护权极大的侵害。充分说明了刑诉法38条和刑法306条的负面效应。所以律师界一再呼吁必须取消。
此次修改仅仅在主体表述上把律师变成了辩护人,删除了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部分内容,这种修改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中国青年报:这是不是让很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
田文昌:没错,时下律师辩护率下滑与刑诉法第38条和刑法306条有很大关系,辩护律师从业时难免会如履薄冰,难以真正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有统计说,8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们做过一个调查,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执业环境差、风险大、起的作用小。
一个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是,即使目前仍然坚持做刑事业务的少数律师当中,由于担心受到报复,在办案中大多数律师也不敢调查取证,由于诸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得不到及时调取,就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需要公正,但实现司法公正不能绝对依靠公权力机关,律师代表私权利,没有律师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本报记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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