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修正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原有的刑诉法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补正。其中,既有保护人权的内容,又加大了惩罚犯罪的力度,宽严相济。
修正案草案内容一经面世,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关保护人权的条例,诸如“近亲属拒绝作证”、“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等新规,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认为这是中国刑诉走向人性化的体现。然而,对于加强打击犯罪的诸多条款,无论是业界还是民间,均有忧虑情绪。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是刑诉法最根本的任务和准则。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暴力约束,刑罚的责任当然是除恶务尽、以儆效尤。但刑罚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规范,时刻以保护人民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如果一旦被利用、被滥用,反而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从草案的一些内容来看,加强惩罚犯罪的种种条例,加大了执法不公的可能性,这也是民众忧虑的根源。
比较集中的争议在于“技术侦查”。所谓“技术侦查”,指的是窃听、监听等高科技的侦查手段。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或者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固然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必就能保证精确地打击到目标,还有可能监听到无关犯罪事实的内容,侵犯普通人的隐私,伤及无辜。
退一步讲,即便技术侦查完全做到“精确打击”,但这种办案手法上的隐秘化,很可能伤害到原本就脆弱的社会信任。历史上,明太祖朱元璋积极反腐败,便利用了秘密侦查手段,以至于官员家的房梁上都常常有监听者潜伏。此举虽使腐败得到了有效控制,却也导致官员之间互相猜忌、彼此拆台,整个社会的心态也处在道路以目、噤若寒蝉的肃杀气氛中。威吓了一小撮,却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心理高压,可谓得不偿失。
虽然草案对于执法者的权力与嫌疑人的权利都进行了增补,但从条例本身看,在某些细节上的模糊定义,导致了两者很难进行公平的对话。比如法律规定在“监视居住”二十四小时之后,必须通知家属,但“无法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这意味着执法机关依然拥有抵挡规定的“免死金牌”,只要抛出“可能有碍侦查”这种自说自话的“合理”解释,自可以高枕无忧。
中国的刑诉法确实需要在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之间找一个黄金分割点。在现行执法不公、冤案频出的形势之下,以立法限制或杜绝执法过程中的疏失,让中国的刑律更加公正、透明,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刑诉法对于执法者应有更强的约束力,而不能加大他们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评论员 李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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