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岳青(尊重原告要求,采用化名)状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名誉侵权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中,岳青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就是否构成抄袭事实本身展开辩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今年4月20日,本报曾对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状告国家教育部门一事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双方对原告一项课题是否涉嫌抄袭的认定过程和认定事实存在分歧。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通报侵犯原告权益,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撤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及原告工作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发出撤销上述通报的书面通知,赔偿原告名誉与精神损失费10万元。
8月31日,在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证人均未出庭,原告追加提交1项证据,被告追加提交9项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仍坚持认为,被告认定的岳青严重抄袭的结论不能成立。被告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使用失效的规范文件,导致侵权行为发生。被告则对“是否构成抄袭”这一事实不予评论,双方也未就此进行辩论。
被告提交证据补充,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处理决定,权力来源于教育部的行政委托,被告和原告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认为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则认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虽享受公务员待遇,但不能证明其就是行政单位。
随后,在法官询问下,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
原告岳青提出四项主张,要求被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表示,被告方接受调解,可以在决定的执行和实施上有所变通,以消减原告在单位人事问题上遭遇的障碍和损失。但对原告所提出的四条意见中,在消除网络影响及承担诉讼费用上仍存在异议。(记者 杨凡 实习生 黄羽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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