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番禺8名女工去广州先烈东路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并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8月31日《新快报 》)
这个既充满悲情与暴戾色彩,又让人无尽唏嘘感叹的吊诡事件,未尝不是法治社会之痛,它以一种极其残酷的方式给我们每个人提了一个醒。
在没有取得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保安竟然将这些女工当作小偷,或许在保安的心目中,那些外来的女工长得就像小偷。这种对外来工的“有罪推定”眼光够毒辣的,凭感觉就断定人家是小偷,这是怎样的一种愚昧。
退一万步说,即便真是小偷,难道就可以游街示众吗?法律告诉我们,这是不允许的,可其做法却并不鲜见,在一些人的逻辑中,唯有游街示众,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殊不知,以违法对待违法,最终只能使自己陷入违法的泥潭之中。
违了法,就不能私了,可是保安将女工游街示众,竟然只是赔偿道歉了事。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报道,保安还将女工们围了起来拳打脚踢,显然涉嫌故意伤害罪,无论如何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可“主持”私了的竟然就是执法者,难道不悲哀吗?
保安草率认定小偷,行为如此粗暴;执法者如此轻描淡写,叫我们如何不焦虑?在这个社会,我们能否对法律多点敬畏,能否处处按法律办事?如果在逛街时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小偷并游街示众,我们的安全感何在,又有谁能保证这事下次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前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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