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为市民议论的焦点。但是,婚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需要怎么应对呢?8月31日,(济南)工人新村南村街道办邀请北京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社区为居民详细解读婚姻法新解。很多居民也抓住机会,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而居民最关心的还是房子问题。
社区居民刘女士说,“我父母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那就说明这套房子是我父亲自己的吗?另外,现在我父亲得了重病,如果他去世了,这套房子该怎么办呢?”
对此,前来进行讲座的颜克平律师表示,这要看房屋购买的具体时间和购买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房屋是在婚前购买或者是婚后由当事人父母单方面购买,那么房屋就属于刘女士父亲的私人财产。如果老人去世,房屋将由他的直系亲属继承。如果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婚后财产,那么房产将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如果老人去世,房屋的一半将由老人配偶继承,另一半将由刘女士等老人的第一顺位直系亲属继承。
颜律师同时表示,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想要证明房屋是自己婚前财产或者是自己父母购买,那他必须出具房屋购买合同、房产证、付款发票等票据。如果要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予自己,当事人还要出具赠予合同,他建议市民要保留各种票据,以备不时之需。
关女士则是替儿子咨询的。她告诉律师,她儿子四十多岁了,已经和儿媳分居多年,即将离婚。关女士和老伴原先的平房被拆除后,他们获得了两套新住房,其中一套在1985年给了儿子。儿子1990年结婚后,一直当做婚房住着,但是房产证上一直是儿子的名字。后来关女士的儿媳妇从1997年开始就和儿子分居了,连孙女的生活费,上高中、大学等的学费都不管,十多年了,都是儿子和她奶奶爷爷负担着这些。
关女士告诉律师,前几天,儿媳妇打电话给他们,想把房子分一半,赠予女儿。还有个条件就是,要把这栋房子落户在女儿名下。不知道根据婚姻法解释,儿媳妇的要求是否合理?
颜律师听完后告诉老太太,根据现在的新法,她儿媳不仅不能获得房产的一半,还要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房子在婚前就由你儿子取得了,和她没有什么关系。”(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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