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头车等八类车需强制安装GPS
新《省条例》规定,八类车辆必须强制安装GPS,但并未囊括所有在广东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车辆。这八类车分别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俗称泥头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如果未安装或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GPS信息资料的,将处五百元罚款。
至于为何没有将“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列入强制安装GPS的范畴,交管局有关人士解释,是因为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而且“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在实践中较难界定,因此未作相应修改。
新条例
增改规定节选
第七条:关于对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颜色由“黄黑”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即“红白”色,粘贴位置为货车及挂车的后部、侧面。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第十条第一款:只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如果现场可以纠正的不再扣留。
第十条第二款: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子眼前方500米~1公里处);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四十五条:将原规定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更改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发生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收缴,扣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扣车,处五千元罚款。(文/本报记者王鹤 通讯员李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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