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争议的规定
除了“净身出户说”,“司法解释三”在相关规定上同样引发争议。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只能归该财产所有人单独拥有。“也就是说,婚前一方有一头牛,婚后牛生的仔和另一方无关。”李明舜认为这一条规定“有问题,和《婚姻法》相关条文有冲突”。
作为基本法,《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第39条至42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对于子女、女方权益,以及对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要求给以照顾或补偿。同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李明舜认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理财的一部分,并不能简单化处理,否则会在实践中使很多问题的处理更复杂。
该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制度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孙军工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曾作出“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多数意见以“‘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为由表示反对,后经反复斟酌,才做此修改。
另外引起专家质疑的规定是关于亲子鉴定的推定原则。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此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这样的推定原则在李明舜看来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显得过于简单和草率。“这一条应有例外规定,最极端的例子如强奸犯导致女方有了子女,也会产生亲子鉴定问题”。
孙军工则表示:“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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