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隐蔽导致取证困难,应建立一整套社会救济系统
2010年至2011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研究发现,在100件离婚案件中,有28件的女方当事人表示曾遭受过男方家庭暴力,其中8人向男方索要损害赔偿,但只有1人获得法院支持,其余均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蒋月娥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取证困难。“鉴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应当及时去医院就诊或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或对受伤部位进行拍照。此外,还可以通过及时报警、向有关组织投诉等方式固定证据,保留记录,以便在将来的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
郭建梅则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相关证据问题可以作出一些新的规定,以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她说:“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其他人可能很难看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采用间接证据呢?这样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能充分体现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
“法律只是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家庭暴力发生以后,主要的不是对施暴者的惩罚,而是对受害者的救助。从这个角度讲,建立一套从医疗卫生到民政救助,再到司法机关制裁的社会救济系统更重要。毕竟反家庭暴力法要解决的不仅是惩罚施暴者,还要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王行娟说。
反家庭暴力法应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蒋月娥告诉记者,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全国妇联一直在努力。
2007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4年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1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反家庭暴力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
此外,全国妇联也在不断指导和推动地方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规和政策。蒋月娥透露:“截至目前,有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
在蒋月娥看来,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存在几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者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五是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蒋月娥认为,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主要解决几个问题: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家庭”的范围以及“暴力”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建立受害者救助机制;建立施暴人行为认知和行为矫治机制,对施暴者开展批评教育、心理治疗等工作,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明确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王行娟也反复强调说,反家庭暴力法应该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配套使用,解决好衔接问题。(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