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伙同他人抢劫案宣判,因蒋某系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检方建议依法按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院当庭判决其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蒋某生于1992年10月4日。2010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蒋某伙同黄某等人在成都某大学旁一条小路,持刀将骑电动自行车路经此处的冯某夫妇拦下,并用刀将冯某的左大腿刺伤,还用捆绑、搜身、语言威胁等方法,抢走冯某现金600元、手机两部、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0元)等物。
案件移送成华区检察院后,经审查,蒋某作案当天系其18周岁生日。18岁生日当天犯罪,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实施犯罪的年龄从周岁的第二日起算。为此,成华区检察院对蒋某的作案年龄视为不满18周岁,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8月31日,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另一同案犯黄某因犯罪时年满18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成华检 记者 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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