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然而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却发现,早在双方协议离婚前,房子就已经被女方卖了。“房子都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男方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售房款。浦口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种情况该院还是第一次遇到。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律师争议很大。
男方与未婚女同居
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
王琴与张明磊结婚4年,育有一女。去年年底,王琴以自诉人的身份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张明磊重婚之罪。她诉称,张明磊自2009年起一直跟未婚女子邵某有染,双方为此事多次争吵,感情不断恶化。之后,张明磊索性与邵某租房同居,出入均以夫妻名义,还一起走亲访友。根据婚姻法和刑法,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都属于重婚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琴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张明磊的刑事责任。
浦口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了庭审,张明磊承认有婚外情,但否认有重婚行为。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琴抚养,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也归王琴所有。随后,王琴主动撤诉。双方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才发现
房子离婚前已被女方出售
房子购买时间不长,双方感情破裂之时,房子还未交付,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离婚时并不存在过户问题。办完离婚手续后,张明磊到房屋所在地看女儿,没想到敲开门见到的是陌生人,他这才知道,王琴早就已经瞒着他取得房产证,并且将房子卖了。也就是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已经不存在。
“早知道房子没了,还签什么协议分什么财产啊?!”张明磊愤愤不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中有关房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王琴将售房款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充分割。
张明磊起诉的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明磊认为,王琴瞒着他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过户到一人名下,并擅自出售,隐匿售房款,属于“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他有权要求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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