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在全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个月。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在一个法治社会,“秘密拘捕”历来是法治的大敌。它让每个公民生活在“被失踪”、“秘密消失”的恐惧和不安中,极为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因此,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对“秘密拘捕”都采取了最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将其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一般只针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秘密拘捕权”被非法滥用,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
现在修正案草案把“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也作为公安机关可以“秘密拘捕”的理由,这是否会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民“被失踪”合法化,“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我们知道,在所有的司法权力中,侦查机关的权力与普通人的关系最密切,也最容易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一旦“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成为公安部门“秘密拘捕”的理由,我们有什么措施和手段,来制约和限制“秘密拘捕权”不被非法滥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
而且,何谓“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是两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明明可以通知到当事人家属,侦查机关却以“无法通知”为借口,行“秘密拘捕”之实,我们怎么办?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更是一个由侦查部门主观判断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标准。
侦查机关的权力本来就非常大,再赋予侦查机关不受限制的“秘密拘捕权”,公民的权益保障堪忧!
刑诉法修改的方向应当是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突出对司法权特别是公安和检察权力的限制。因此,在这种背景和趋势下,笔者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不应成为侦查机关“秘密拘捕”的理由。就“无法通知”的规定而言,如果侦查机关确实通知不到当事人,也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村委会、居委会,否则,职能部门就有失职之嫌。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则应当完全从“秘密拘捕”中排除,否则,哪天被“秘密拘捕”的就可能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人!(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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