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9月6日电(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李非、李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俩被告被抓的经过却是让人不得不叹一声:天网恢恢。
2011年3月23日晚,李非、李石、范某(另案处理)三人心情不好,加上喝完酒的醉意,在范某的提议下就决定去外面随便逮个人打打出气。三人在江北大道路边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拉至附近的小树林里,采用啤酒瓶敲头、树枝抽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借故从李某处劫得现金70元以及杂牌手机一部。
打人既能让自己心情舒畅还能搞些小钱花花,李非等三人觉得意犹未尽。于是在3月26日晚将近凌晨的时候,范某又想要找个人打打,然后问别人要钱,李非和李石表示默认。三人在洪塘公园拦住被害人张某,将其拉至公园一凉亭旁的树丛里,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实施殴打,范某更是直接让张某交出钱和手机。
张某在交出手机和钱包后,范某把里面155元现金拿出来,把钱包丢在地上,几人正要离开,张某却求他们把身份证还给他,李非说东西都在地上让他自己找,然后几人扬长而去。走到半路李石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打过去接通后没人说话,三人估计打人的时候掉在了公园里,又返回去找手机,却没有找到,只得一起回了暂住房。
其实李石的手机恰恰是被在地上找身份证的张某给捡走了,张某立即报了警将手机交给了警察。警察就是根据李石手机里的信息找到李石的朋友,再根据线索在位于洪塘接到赵家村的暂住房内抓获了被告人李石,并缴获了赃物。李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次抢劫罪行。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非、李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非、李石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二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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