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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智障者服刑真相剖析:家属尚未看到判决书(2)

2011年09月07日 08:0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8年9月3日,调查组找到了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吕天喜”为什么变成“田星”的疑问,调查组表示,2008年8月22日下午,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吕天喜始终称自己叫“田星(音)”,家住嵩县纸房乡宋岭村。办案民警与纸房乡派出所联系查询“田星”的个人情况,结果查无此人。

  但是,当地警方知情者告诉记者,吕天喜作案的地方属于洛阳市的繁华地带,调查组寻访到的目击者声称,当时吕天喜衣裳褴褛,浑身散发着异味,“一看就知道不是正常人”。

  就这样一个人为什么会被判刑?记者了解到,当时的办案民警一位姓郝,一位姓孙,目前都在洛阳市车站派出所工作。9月5日,记者到两人办公地点采访,均被告知有事出去了。随后,郝姓警察在电话中称,吕天喜一案确实是他办的,吕天喜也确实抢了钱。但当记者问到吕天喜当时的精神状况时,他马上挂掉了电话,不再接听。

  家属尚未看到判决书

  9月6日,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告诉记者,虽然9月3日吕天喜就被送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河南省精神病院,准备做精神病鉴定,但截至目前,该鉴定还没开始进行,原因就在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还没有提出申请。此前的8月29日,程建忠已经向洛阳市有关部门递交了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申请。

  程建忠表示,虽然他一再强烈要求,但直至目前,他仍未获得吕天喜的刑事判决书。

  对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车继敏在电话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洛阳市委政法委和河南省高院调查组都在调查此事,他无法提供判决书,有关事宜需要跟调查组联系。

  在没有弄清当事人姓名、年龄及地址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庭审理,这样办案是否过于粗糙?朱丹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抢劫、杀人等性质恶劣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判决。”

  然而,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却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说,调查组声称“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就证明吕天喜并没有不说话。另外,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为什么三门峡监狱又能准确地通知到吕天喜家人?“连家人都不通知,对于那样一个智障者,即使被判了刑,也无法获得家人及时帮助,这事实上也剥夺了他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吕天喜事件,朱丹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看吕天喜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一切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说。”(记者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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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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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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