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草案增加量刑辩论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肯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实质性飞跃。”多家改革试点法院有关人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在庭审程序中增加量刑辩论是一个进步,但草案对我国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吸收得不够充分,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规范量刑改变估堆做法
2010年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从之前的120家法院试点扩至在全国施行。
来自各地法院的一组组数字是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效果的最好注解: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试点以来,上诉率下降7.4%,退赔率上升8%,无抗诉无发回重审改判,调解撤诉率9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一年来,上诉率下降3.25%,发回重审、改判率下降2.41%,退赔、退赃率上升12.42%,调解撤诉率上升6.18%,服判息诉率上升3.44%。
“量刑规范化改革以前,长春市区各个法院都审理过集资诈骗案,但同样的数额、相同的情节,判决刑期却相差甚远。对15类犯罪推行量刑规范化后,有效地避免了此类情况的发生。”长春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郑伟说,量刑规范化改变了过去量刑中存在的凭经验、靠估堆的做法,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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