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建专门量刑证据规定
长春中院刑二庭庭长李肃办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董某发生口角,王某持刀将董某等二人扎成重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中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投案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10%至20%,而原审法院却减少基准刑的30%,导致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量刑过轻。
实行量刑规范化后,法官的裁量权小了,但并不是不存在,如何细化量刑的各种情节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过程。李肃说,在一起强奸未遂案中,被告人有前科,法院量刑时在前科情节上适用的是最低档10%,在未遂情节上取的高档20%,使案件整体刑期偏低。
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庭庭长张会发看来,量刑证据举证质证恐怕是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碰到的最大难题。当同时具备两个情节,如被告人年龄问题,每个情节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时,如何进行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律适用?
陈卫东认为,基于定罪与量刑不分的传统,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定多数建立在定罪证据这一前提下,以至于实践中有着“辛辛苦苦定罪、轻轻松松量刑”的说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专门的量刑证据规定。
他表示,量刑证据和定罪证据最大的差别就是,定罪证据着眼于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用于解决被告人罪与非罪、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实现的是刑罚的惩罚功能。而量刑证据着眼于未来,用于解决被告人接受改造、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实现的是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证据制度部分应该增加量刑证据的相关规定,以彰显量刑事实的特殊性。”陈卫东建议。
确保量刑辩护形成对抗
据了解,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聘请律师;由于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的限制,大部分被告人只知道要求从轻处理,没有针对性,致使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对抗局面。这也是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遭遇的一大瓶颈。
“很多案子的量刑辩论基本上是公诉人说应该判几年,被告人二话不说就答应了,这就让量刑辩论制度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张会发说。
不知道会判多少年,怎么让被告人自己进行量刑辩护?如何保证被告人正确行使量刑辩护权?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为此确立了量刑情节告知书制度,即在送达起诉书同时给被告人送达量刑情节告知书。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罪行,告知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几年以上刑罚、可以针对哪些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为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力问题,“两高”三部在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公诉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公检法司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效联动机制。”张会发说,以往的估堆量刑不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对量刑那么关注,因为不需要那么细致,而量刑规范化则对证据要求很高。比如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这些量刑情节,就需要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调查清楚,究竟是自首还是准自首,这关系到量刑时是减基准刑的10%还是30%。(记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