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园业主张女士跟小区管理处发生纠纷后,将车停在小区出入口。另一业主林女士和儿子小王认为此举堵住了他们的路,争吵过程中小王将张女士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踩破。张女士遂将小王母子告上法庭,索赔5676.3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情回放:
两业主纠纷一车被砸
张女士是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的业主,据其诉称:2009年8月29日,她因故将小车停放在小区门口出口处侧边。当晚7点多,肇事者小王乘坐车辆从小区门口入口处进入小区,两辆车并不在同一车道上,相互距离约有5米远。但不知为何小王突然从车上下来,并在车内人的纵容和指使下跳上了她的车顶,故意乱踩乱跳。
当时小区围观业主较多,有人对此加以劝阻,但小王并不听劝,甚至对张女士的父母恶言相向,对进行劝阻的业主进行口头恐吓,并当场砸烂了张女士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天窗、车头盖板等多处也被故意损坏。由于小王未满18岁,张女士遂将小王及其母亲林女士一并告上法庭,索赔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拖车费等共计5676.3元,并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对此,小王母子却有另一番说法,他们认为该事件是由张女士的过错引起的。当天,张女士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入口处道路中间,致使所有车辆无法进入小区,于是他们要求张女士将车移开,张女士及其家人不同意,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小王在这种情况下才砸了张女士的车。他们认为,是张女士的过错在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
原告停车不当担责三成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东方花园业主,在纠纷发生后,本应互谅互让,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去化解矛盾。但小王未能克制自己,争吵过程中对张女士的车辆造成损害。由于小王未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母亲林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纠纷起因在于张女士停放车辆位置不当,致使小王和林女士的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因此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承担30%责任;小王母亲林女士承担70%责任,赔偿张女士3822元。
二审庭审:
上诉称未影响其他车辆
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时,她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业主和物业管理中心的合同已经到期,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因此当天张女士的车辆开出时被小区门口保安拦住,车便临时停放在出口处。东方花园的入口和出口是分开的,小王的车是从入口进入,张女士的车并未影响到其车辆的进入。
小王和林女士一方则表示,东方花园内部矛盾由来已久,业主和开发商就小区内一块大草坪上是否建别墅争论不休,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多名业主从2008年起开始以维权为名,多次将车辆堵在小区出入口阻止开发商运输建筑材料,严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进出。他们坚持认为,当天是由张女士乱停车引起的,张女士错在先,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张女士一方表示拒绝调解,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晶报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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