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梁某作为实习生到某单位工作两个月,在此期间,她先后盗走公司和同事价值万余元的财物。
去年10至11月间,本市某中专学生梁某来到本市东丽开发区的某服装公司实习。一天,她趁下班无人之机,从某柜门内盗走同事娟娟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元及信用卡等物品。几天后,梁某见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干脆利用补货之机,潜入仓库内盗窃库存待售的各式女装、男装等物品,并将这些物品藏匿于家中。后来,梁某再次盗窃同事钱财时被领导查出,娟娟于是报案称钱包被盗,怀疑梁某所为。后公安机关对梁某进行传讯,其对盗窃娟娟钱包一事供认不讳,并交代先后多次盗窃公司及员工财物,总计价值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盗窃的公司衣物已被发还被盗公司,其盗窃同事的现金也已还给失主。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及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尚未满十八周岁,结合其犯罪情节应予减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3000元。(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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