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不满汽车尾号“限行令”、认为政府的“定向消费文件”不合法,由于这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下得不到受理,但随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未来,这些可能会变成现实。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近日称,考虑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争议的救济渠道。这样的修改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中央台记者侯艳、马闯采访了相关专家:
《行政复议法》已经出台12年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它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复议机制,建立对行政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对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通常情况下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复议,通过复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纠纷,不必把所有问题都推到法院去,同时也能起到行政内部监督的作用。
2008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以一纸通告,使北京市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成为“常态”。一项涉及数百万人利益的公共政策,在民意缺失的背景下出台。2009年1月13号,律师张先生在限号期间驾车上路被罚,于是以“限行令仅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处罚违法。但这一称为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行政诉讼,以原告败诉告终。
沈岿说,在实际的运行中,行政复议法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这源于目前行政复议法的定位不够妥当。
沈岿:过去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比较偏重于把它定性为是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更多起到行政系统从上到下的监督作用,比如说对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更多的强调书面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那么提起后没有机会在复议机关面前进行面对面的申诉辩论。行政复议应该建立在纠纷解决的一个机制基础上。
国务院法制办称,考虑把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抽象行为,通常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介入百姓生活,比如有的规定公务接待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烟酒;有的规定当地干部必须帮助开发商销售多少套商品房;有的规定被招录的中小学教师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进修费,这些发布问题“红头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加损害群众的利益。
根据现行规定,百姓如果认为红头文件不合理,可以提出复议请求。但请求建立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如果百姓没有受到红头文件所带来的个案上的影响就不能提起复议。沈岿说,新修改的内容或将把抽象行政行为尽可能的纳入到直接提起复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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