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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设环境公益诉讼资金 解决诉讼费用负担问题

2011年09月14日 15: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审判职能,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和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相关当事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标志着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

  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设立,是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必要条件,是海南法院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审判职能,自觉服务于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该资金的设立亦将保障和服务于海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暂行办法共有十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设立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来源、预结算、使用和监管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等都作出了规定。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是指依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其他法人组织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诉讼费用进行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其他诉讼产生的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身利益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援助。

  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申请人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应填写《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受理。省高院本级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向省高院申请,经省高院审核确认后,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核拨。

  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义务人自行缴纳。义务人拒绝缴纳的,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追缴,上缴省级财政。

  据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试点案件的范围、立案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的难题。(许平飞 曲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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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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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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