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审理中,双方就唐美兰是否伪造朱金红有精神病的证据,朱金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第四人民医院是否伪造朱金红入院病历,第四人民医院收治朱金红并强制其服药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唐美兰和第四人民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朱金红出院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而第一被告唐美兰多次插话、情绪激动,被审判长屡屡警告。
庭审结束后,被告南通第四人民医院负责人以及唐美兰都不愿面对记者。
南通四院:正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没有什么表态,目前没有什么表态。
记者:对于原告的举证呢?
南通四院:我不发表任何意见。
唐美兰:胡说八道的,都是胡说的,不说不说。
专家剖析
无论是否精神病 被告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始终关注此案进展,并到庭旁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时候,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才需要为这两类人设立监护人。
邱鹭风:即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就是在他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这个范围内,他也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不管朱金红是不是有精神病,除非她得的是重症精神病,否则要不要住院,要不要服药,要不要出院,决定权只能在于她。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胡纪念教授,专门从事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他强调,本案被告方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胡纪念:如果说是要宣告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限制行为能力,必须得通过法院的一个特殊程序来宣告,而法院宣告的基础是对这个人的司法鉴定。
记者:他的亲属不能自己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我就代理她?
胡纪念:对,法院来宣告。
记者:医疗机构的诊断能作为基础吗?
胡纪念:那个在鉴定的时候可以作为一项参考资料,但是那个不能等同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是否侵犯人身自由:判定精神病是关键
对于被告方是否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胡教授分析:
胡纪念:不符合入院条件,院方强行限制这个人出院的话,那就属于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如果他们有充足的证据来认定说这个人就是某某严重的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就不好说它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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