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却莫名损失了5万多元。原来是ATM机被人做了手脚,信息被窃取后被他人异地取走。近日,常德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周某存款本金51500元及在被盗期间产生的利息。
2010年12月8日,周某在某银行ATM机上查询转账情况,次日凌晨,周某接到短信称,自己的银行卡在异地被取走51500元,周某立即向银行核实,发现原是银行ATM机上被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账户信息被窃取。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合同纠纷,原告周某与被告某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对自动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故被告某银行在与原告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与原告存款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三湘都市报见习记者 聂诗茼 通讯员 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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