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现场的指纹是王朝的吗?
辩方律师认为,控方的核心证据是,现场提取的酒瓶上有被告人的指纹,但酒瓶早已发还,现在只有两张缺乏必然联系的照片———一张看不出载体的指纹照片和一张看不到指纹的酒瓶照片。除非酒瓶未发还,或者有一张照片客观反映既有酒瓶又有指纹的整体照片,才能证明指纹来源于酒瓶。否则,没有证据证明现场留有王朝指纹。
回应:公安部门在5年后,又从被害人陈英茹处,找回当时的那个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黏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
讲述2
被告王朝:
“我不在作案现场”
我当时被抓,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问询中,也没人说为什么抓我。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我手里,我才知道自己卷入一场入室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那天,我没去过保定。那天早晨8点刚过,我驾车到石家庄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修理厂。
那天,我和邢世平约好验车定损。8月10日,邢世平的车已经验损完毕,但我的车被排到了11日。
修理厂老板劝我扩大车损,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看穿了,为此发了火。当时邢世平也在场。
我的律师向邢世平询问时,邢世平承认那天上午他在场。他说,“我记得王朝的车验损结果,比我的晚出来一天。验损过程中,我们还交换了审阅的手续。时间是在8月11日上午。”
我和邢世平一起在车损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然后到物价局交鉴定费。交完钱,才能领结论书。但我发现带的钱不够,于是开车找附近的朋友借了1000元钱。等我回到物价局,邢世平已交完费,领了结论书,走了。
我手中的鉴定结论书上的时间写的也是8月11日。上面还有物价局工作人员郭勇军的签名。
我领完结论书,已是中午,我去朋友赵杰(化名)家吃饭,还跟赵杰扬了扬结论书,说车终于验完了。吃饭时,我妈连打三个电话,叮嘱我不要喝酒。
下午两点半不到,我赶到桥西事故中队,我的驾驶证此前被扣,邢世平一直拿这件事堵我。所以我提前到事故科,顺便找位民警咨询此事,看是否能领回证。
两点半,上班时间刚到,邢世平准时来到事故大队,他打电话催我。我一边说马上来,一边躲起来,怕被他看到。
过了三点,我才走进事故科办公室。办案民警决定,我在拿出驾驶证前不许提车。
在一审开庭时,我的律师认为警方断案的通话详单,可能是伪造的。
通话详单上有个手机串码,尾号为“86301”,警方认为那是陈英茹的手机,认为当时我在使用陈英茹的手机通话。但陈英茹手机的包装盒显示,该手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也不是通话详单上的16位。
并且,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公章。
现场发现的是一个红酒酒瓶,为什么公安机关指纹送检报告上显示的是XO酒瓶?
我记得2006年9月28日,干警王小龙扮作“歌厅老板”,要请我喝XO,被我挡开。我怀疑他在骗取我指纹。
审理:
中院再审后,王朝不服再上诉。省高院进行提审,随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