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证言为何前后矛盾?
邢世平给警方证言表示,他和王朝在8月11日下午办理验损;而对王朝辩护律师称,他们上午就在一起办理验损。
回应:邢世平今年3月18日对本报记者解释,当初警方询问“有诱导性”,警方先告诉他,王朝8月11日上午去保定抢劫,然后问他,那天上午有没有见王朝。因此他给警方的证言和给辩方律师的证言会不同。
底雪峰和王朝的证言也互为相反。底雪峰对警方称,他之所以有被害人陈英茹的手机,那是王朝送给他的。王朝则表示,他从未送给过底雪峰什么手机。
讲述3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
“王朝抢劫属实”
今年6月9日,北市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检察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理赔卷宗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明,王朝有作案时间。
提交新的证据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记载证实,车辆定损时间是在2006年8月10日。
还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证言称,“2006年8月10日定损程序结束”。确定了事故车辆的定损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而不是8月11日。
而且物价局工作人员郭勇军在警方证言中表示,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还出具了鉴定书。但郭勇军记不得具体是在上午,还是下午。
因此,王朝无法证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
另外,北市区公安分局表示,干警王小龙从未见过王朝。
检方还提供了网络服务商华为公司工程师的证言。这名工程师称,手机串码是唯一,但在运营商的网络上,串码第15位统一变成01,因此显示为16位,且于此前串码最后一位不同。
公安机关这次再去现场勘验,未发现被害人家地板上弹痕,也没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证据,意图证明王朝具有作案动机,称王朝有吸毒史,王朝没有注册过任何公司,也不是任何公司的股东,王朝欠债很多,有的至今未还。
合议庭认为,这部分证据属于品格证据,法庭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另外,2000年王朝与正在保定华北电力大学就读的刘某谈恋爱。第二年,王朝与刘某结婚。王朝在保定生活多年,陪妻子在华北电力大学读书。本案的案发地点华电小区就是华北电力大学的生活区。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审理:
2011年9月9日,王朝一案重审被判抢劫罪,获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未完待续】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历经5年?公诉人在此次庭审中指出,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王朝母亲表示,她还有书证能证明王朝案发当天的活动,她将申诉到底。
□本报记者 孔璞 河北保定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