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只有有条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但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法规超前,难以驾驭和执行。( 《人民日报》)
侦查机关的看法引发了公众的争议,支持者认为,沉默权入法目前的确不适合我国国情,不能盲目地与国际接轨;反对者则认为,沉默权入法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而寻找证据证实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不能只顾“自己好办事”,而漠视保护公民权。
反对
无权沉默
刑讯逼供永远有市场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专家们总结了诸多原因:传统习俗的不良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的束缚、侦查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等。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其实便在“证据”本身——相当数量的法学界人士均认为,目前司法实践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即口供。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制度将得到完善是亮点,但就刑讯逼供而言,刑诉法的大修却似乎有些姗姗来迟。
公权获得的越多,私权保留的越少。这些年,刑讯逼供事件不断被曝光,刑讯逼供致死事件也一再出现。随着杜培伍、佘祥林、胥敬祥等人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这一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一次次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为维护社会稳定,将“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考核指标,本无可厚非。要想破案,就要有证据,就要形成证据链。为了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刑讯逼供作为其中取证成本最低的方式,也便成了各地公安机关最常用的手段。
“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您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众所周知的米兰达警告。要遏止刑讯逼供,不仅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必要制定规则,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若不能“有权保持沉默”,刑讯逼供恐怕永远都有市场。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让沉默权入法,意义重大。这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必然能遏制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促使其文明执法、公正施法。在我看来,沉默权并不超前,只是侦查机关太过落后。(刘义昆)
操作难拒入法
犹如因噎废食
通观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等案件,他们遭遇的不只是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自证有罪”的证言,还包括在公诉与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或者尸体身份不确定,证据存在漏洞,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情况下,仅仅凭着“自证有罪”的证言而获罪。
可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首先是证据使用的原则出了问题,嫌犯自证其罪的证言成为可定罪的主要证据,才使得刑讯逼供成为获取证据的手段。在目的与手段之间,既违反了证据的客观原则,又有悖于证据的合法原则,最终为冤假错案的畸生创造了条件。这些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程序与原则存在漏洞,使得具有侦查权的公权机关,可以围绕嫌犯的证言来获取侦查线索、寻找犯罪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甚至可以依据定向思维逼迫或者引诱嫌犯承认乃至虚构犯罪情节。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侦查固有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方式。
所以,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难以驾驭和执行,显然还受到传统思维理念与行为方式的惯性作用。沉默权入法本质还是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刑诉法作为程序法,指导司法实践,需要从普适性原则的层面来推动司法实践思维与方式的转变,进而促进司法的进步。因操作层面难度而反对入法,就好比是害怕噎着而反对吃食物一样,并未抓住事物的根本矛盾,十足的本末倒置。(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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