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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受贿4900万一审死缓

2011年09月16日 18: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重庆9月16日电 (记者 杜远)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16日被重庆市一中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4万余元。

  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30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广告公司的营利活动。2006年4月,该广告公司将300万元人民币归还重视传媒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晓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予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李晓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回实际所获的绝大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法院认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晓枫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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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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