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有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
昨日,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也在法律界有广泛争议的“深圳彩民状告福彩中心”案,在庭审后第3天,便有了阶段性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这是一张错票,福彩中心不应兑奖。
深圳彩民朱先生玩“刮刮乐”刮出5.1万元大奖,被福彩中心以废票为由拒绝兑奖,朱先生把深圳福彩中心告上法庭,索赔7万元人民币(详情见本报9月13日A13版《“刮刮乐”刮出5.1万元福彩中心称是废票不兑奖》)。昨日,法院一审判决深圳福彩中心赔偿朱先生购票款4元和损失6500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案件焦点:1
福彩中心是否应予兑奖?
一审罗湖法院认为,这张彩票是存在印刷缺漏的,所以福彩中心对缺漏彩票没有兑付的义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足以认定福彩中心出售的彩票存在印刷的缺漏,导致彩民朱先生购买的彩票中的号码疑似“12”、“14”,但其实质是“42”、“44”。 兑付义务的实现,应建立在中奖的基础上,而根据游戏规则,彩民朱先生并未中奖。所以,福彩中心也不宜以原告中奖为由为其兑奖。
案件焦点:2
福彩中心对错票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审罗湖法院认为,印刷缺漏的事实,足以认定福彩中心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罗湖法院认为,福彩中心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及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除了朱先生支出的购票款4元外,鉴定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福彩中心应给予赔偿。
另外,福彩中心应否赔偿彩民朱先生未中奖的损失呢?对此,法院认为,购买彩票的行为有一定的博彩性,是否会中奖具有不确定性。福彩中心的违约与彩民朱先生未得到上述奖金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福彩中心无需赔偿彩民未中奖的损失。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深圳福彩中心退还原告朱先生购票款4元;赔偿原告朱先生损失6500元;驳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案件作出判决时,原告朱先生和被告福彩中心代表均未到庭。而朱先生的代理律师转达朱先生的意见称,不同意法院的判决,至于是否上诉,需要与朱先生商量后决定。(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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